对于行为的处理,他们认为自己管不着,也不想管,更不想为此得罪人,埋下一辈子的怨恨,至于区委、政府要怎样处理他们不管。但是,必须要区委、政府、乡党委、乡政府保证今后不得打击、报复、陷害他们一家人。
这个复员军人指出,那次的事件主要是区委、政府与乡政府的联合执法,实际上乡政府也有责任。动手打人的人实际上是乡政府的公安员,并不是区政府的公安员。
因此,这个受害复员军人对区委、政府的处理意见提出了以上几点要求,希望区委、政府领导重视。
虽然,区委、政府的领导对此没有表态,但是参谋长和易望都觉得他提得很有道理,要求合情合理合法,并不过分,也希望区委、政府慎重考虑。
由于他提出了这个事情是区委、政府和乡党委、政府联合执法,动手的人是乡政府的公安员,且要求乡党委、政府保证不再打击、陷害他们。区委书记觉得应该请乡党委书记和乡长也一同来参加这个协调会,以便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。
当时,易望的家乡是县政府下面管区公所,区公所设置区长、书记、法庭、派出所、司法所、武装部等只能部门。区公所下设乡政府,乡政府跟区公所相关只能部门对应设立,只是没有司法所、派出所、法庭这三个机构。
在当地,有的地方是县政府领导镇政府,镇政府又管辖乡政府,区公所和镇政府同一级别。
而这个复员军人所在的乡政府正好就在区上,乡政府离区公所不远,很快就可以赶到。
因为这次的行动是区公所统一安排组织的,所以乡上就把这个事情推到区上处理,加上区上有派出所、法庭、司法所,这些部门的负责人也只有区委、政府能够叫得动。
既然现在当事人提出来了,这个事情与乡政府也有关,那么就应该通知党委书记和乡长前来。
果然,不一会儿功夫乡党委书记、乡长都赶到了区公所,一起参加这个协调会。
在区委书记、区长的介绍之下,乡党委书记、乡长都认识了参谋长和易望,并很快进入了协调、谈判的主题。
按照当事人的要求,区委书记认为乡党委、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确实对这个事情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因此也要求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当众给当事人赔礼道歉。
或许是这个乡党委书记和乡长觉得这样很丢面子,加上他们之前并没有参加,还不太了解情况,所以有点不太情愿赔礼道歉。
区委书记这个时候有点不高兴了,他说:“赔礼道歉又怎么了?做错了事情就是要敢于面对,你们就觉得丢面子了?我们在这里同样也跟他们当面赔礼道歉了,你们就不同些吗?”
听见区委书记这样说话了,乡党委书记和乡长马上改变了态度,向着受伤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赔礼道歉。
要知道,官大一级压死人。区公所的区委书记、区长都赔礼道歉了,那一定是有原因的,乡党委书记、乡长不是还在区公所的管辖之下吗?你敢不道歉?呵呵呵,他们当场知道了这个复原军人的厉害。
不过,他们或许还不明白,为什么区委在处理这个事情,怎么又把自己也叫上了。
最后,参谋长建议既然乡党委、政府的负责人也参加了,那干脆就把乡政府做为政府一方,当事人做为一方,区公所和参谋长做为协调的中间人,易望做为当事人的代理人,法庭、派出所、司法所、武装部等参与部门做为在场的相关部门,大家一起来协调处理这个事情。
他说这样处理对区公所也好,也方面以后监督执行,自己也好向部队汇报。
参谋长的这个建议立即得到了区委书记、区长的一致赞同,易望也支持这个办法。
实际上,这就等于帮助区公所跳出了事外,他只是一个协调者了,成为了中间人,而不是当事人了。
对于当事人来说,他不太计较这些,他也不懂这些,在他的眼里,要回了电视机,政府赔偿了自己的治疗费,这个官司自己算是打赢了。
所以,当事人在易望的解释之下,也同意这样来处理这个事情,他们相信参谋长、相信易望会为他们主持公道。
这个主意一出,事情处理起来就更方便了,区公所成了中间人,至于区委书记、区长的当面赔礼道歉的内容也就可以不要了,至于说当场已经赔礼道歉了就不再出现在文书上了。
而且,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一些要求,区委书记和区长也觉得很是合情合理,不算是为难政府。
他们表示一定会尽量让乡上给出满意的答复,一定会在今天之内把这个事情处理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