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 )当天晚上,易望到马某学校调查取证时,由于喝了点酒,而且有点过量,记录的字迹十分潦草。
等到第二天易望发现这个笔录的字迹如此之差,感觉很没面子,但是已经成了既成事实,他也没有办法了。
不过这次易望饮酒后的状态让易望十分难堪,虽然易望没有听到他人当面议论什么,但易望自己感觉状况非常不好。
因此,从那以后易望悄悄给自己定下一条规定,在办案的过程中,一般不能饮酒,就算特殊情况确实不得已喝点酒,但是也绝不能过量饮酒。
为此,易望有几次拒绝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饮酒,与几个朋友还发生过不愉快。
虽然如此,但是易望至今仍然坚持这么做,必须保障办案的质量,维护自身形象。
次日,易望又根据对马某的调查,再次调查了在袁渠卖水泥处的搬运工。
这些搬运工都证实,他们是长期住在那个三岔路口处的专门从事搬运工作。
他们告诉易望,哪怕是别人来买一包小水泥也是由他们帮忙搬运,每搬一包水泥他们都有相应力资。
张某去买水泥那天,袁渠收到张某的100元钱,还没来得及找补,便去喊他们来搬运水泥。
当他们还没有来时,张某自己乱去拖水泥袋,结果把水泥堆拖垮压伤自己了。
易望接着又到了张某的居住地,经向他的邻居调查,邻居们证实,张某平时在家和下地干活都没啥问题,只是上街时和出门办事,必须拖上一根木棒,他们觉得张某这个伤有点问题,好像是在故意伪装。
当天,易望也找到张某本人,向他了解了他受伤及伤后救治的经过。
最初,张某不同意跟易望他们说,他说他儿子请的律师让他不能对外乱说,否则得不到赔偿。
易望他们希望他配合把详细经过告诉易望,易望他们可以想办法促进双方和谈,协商处理这起纠纷。
在易望他们交涉后,张某告诉易望他们说这个官司他并不想打,是他儿子找的一个律师,说他老婆是法官,老婆的哥哥也是法院的庭长,保证跟他打赢这个官司。
不但如此,这个律师打听到袁渠的子女都能干、单位又好,经济方面不成问题。所以,当时律师建议要求先予执行。
不过,对这先予执行张某很不满意,他亲口告诉易望他们先予执行回来的4000元还不够成本,他说搞这个先予执行花的钱比拿到的4000元还多,而且自己一分钱没看到。
他说这次他自己也没想到会出事,当天早上,袁渠指了渠县水泥堆放地方,就去给自己补零钱去了,他没想到自己去抱水泥时会受伤。
他也承认,袁渠没有喊他去搬水泥,但是也没叫他不去搬。
他最后告诉易望,住院只花了5000来元,出院后是贷款在外面治疗的。他说他自己并不想这样扯下去,是律师叫他儿子打的这个官司。
张某说回家后,来了一个法医到家里,来看的他,给他做的鉴定,但不知道这个法医是谁以及是哪里的,只晓得是个法医。
易望根据张某所说制作了笔录,他看后认为有些只能跟易望他们摆谈,不能写入笔录,不然他儿子要责怪他,要求易望修改笔录,并去跟他复印一份才签字,他说这也是律师叫的,不然不同意签字。
没办法,易望只好按照他要求的进行了修改,并派人去给他复印了一份,他才同意签字的。
2002年11月18日,该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此案。
当天,法庭审理中易望他们对张某的鉴定提出了异议。一是认为没有治疗终结,二是只是一个法医去鉴定的,三是该司法鉴定所同一天出具同一编号的两份鉴定结论,而两份鉴定结论上的鉴定人不一致,易望他们要求解释未获支持。
并且,出庭时张某的代理律师并不是他跟易望他们说那个律师,而是换了另一个人。
当庭,易望他们提出袁渠是个人经营的个体户,其开支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事实上也用不着她的营业收入养家糊口。